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洪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万宁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洪弟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琼0271刑初995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0日依职权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洪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元;二、对被执行人洪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因被执行人洪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洪弟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琼0271刑初995号刑事判决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黄 强 审判员  王传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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