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丰县上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河北片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武阳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丰县上广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4,554,082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