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北海茂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98号怡海新村春华园4幢0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NJA5E4F。
法定代表人:张铁。
第三人:张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桂0502执3380号叶宙与北海茂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茂福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茂福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桂0502执3380号执行案的执行依据为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412号仲裁裁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1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终结该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茂福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第三人张铁,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出资形式为认缴出资,认缴出资到期日为2038年8月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茂福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张铁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相混同,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张铁作为公司股东,其出资行为为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本案的债务亦在张铁的认缴出资额度范围内。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追加张铁(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83××××××××)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沈海浪
审 判 员 钟新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裴慧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