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海中,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胡铁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海中与被执行人胡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铁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海中粮食款1899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宏平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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