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汜水镇赵村第一村民组。 代表人:何荣,组长。 被执行人:赵国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赵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荥阳市汜水镇赵村第一村民组与赵国正、赵新民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69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赵国正、赵新民需支付荥阳市汜水镇赵村第一村民组案件款76242元及利息。因赵国正、赵新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荥阳市汜水镇赵村第一村民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21日、8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赵新民名下账户有存款,于2021年5月24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并于2021年7月12日扣划,已返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新民已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赵国正名下有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前往郑州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赵国正名下豫A×××××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二年,该车辆为首查封,但由于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 三、2021年6月11日,向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荥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四、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赵新民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被执行人赵国正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时间,请及时向我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若未及时提交,造成的后果自负。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国正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624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89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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