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灿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委托代理人陈军,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被执行人何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执行人曾兴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琦、曾兴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琦、曾兴凤支付申请执行人聂灿琴借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曾兴凤对其中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3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11月20日前被执行人曾兴凤先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余下借款90000元被执行人何琦于2019年1月31日清偿,2018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何琦支付案件受理费203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聂灿琴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执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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