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正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郭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付正维与被告郭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正维,被告郭富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正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5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利率按国家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保全、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7年2月被告因工地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郭富强辩称,1、借条不错,是被告写的,借款数额不对,借款本金当时原告实际交付给被告是90000元。2008年原告在沈阳工地取走工程款40000元,被告在后续还过原告6700元,其中转账5700元,现金1000元,2018年通过被告本人支付原告5000元,2021年春节原告向被告讨要账款时将被告抵押给他人的车辆损坏,维修费用有被告支付5800元,要求抵扣;2、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富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付正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至3月27日还清,利息为伍仟元整。超出15日后按一月利息偿还。借款人:郭富强2007年2月26日”。

另查明,原告认可收到被告转账5200元及现金1000元,共计6200元。付正伟系原告付正维的小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截屏,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屏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证。被告答辩只收到9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可被告还款6200元,对其他还款不认可,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还款的证据,故对被告已偿还部分予以扣除,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利息5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因无法确定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故以原告向本院起诉时间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3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郭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利息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及保全费用1320元,由被告郭富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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