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世界,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25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2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世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世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1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胡世界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地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胡世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世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人车合影照片,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执法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被告人胡世界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世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世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世界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此次又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胡世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世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世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