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先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太仓娄东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79-1幢8,9,10,11,1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4184287H。

法定代表人马荣珍。

审理经过 宋先海与太仓娄东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太仓娄东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宋先海货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9352.5元(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太仓娄东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娄东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先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0502.5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6月8日及2021年8月3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

请求情况 3、2021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0502.5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110502.5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苏0585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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