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