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开张镇常营村第二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2,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某,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银杏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某,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晋0881民初2101号原告李平兴诉被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且已经原、被告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晋0881民初2101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艳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