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会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东场村四组。
被执行人:唐更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金光村二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会娥与唐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更民应履行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唐更民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程会娥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更民名下的陕EGM326吉利牌车辆。后申请执行人程会娥与被执行人唐更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唐更民自2021年6月起,每月20日前至少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至案款履行完毕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