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许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武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金与被告武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涉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