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金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新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在服刑期,无法参与庭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