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东科技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0号。
负责人:张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男,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文波,男,系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申请人:李秀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东科技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华、李秀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东科技支行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华、李秀暖名下银行存款643847.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担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周华、李秀暖名下银行存款643847.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