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魏国良,男,1973年10月16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魏娟娟,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刘景株,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申请追加人:朱平,女,住福建省闽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魏国良与刘景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国良向本院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魏国良提出撤回追加当事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其追加当事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国良撤回追加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