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立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货车司机,住平罗县唐华御景小区*-*-*室,身份证号码*。         被告:哈吉,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货车司机,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永平村8队,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杨立东与被告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哈吉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杨立东提供的被告哈吉相关信息无法联系、也无法找到被告哈吉,本院依法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诉称

杨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哈吉偿还杨立东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哈吉承担。事实和理由:杨立东是哈吉雇佣的司机,2015年4月13日,哈吉与杨立东核算工资,哈吉应支付工资5000元,因需资金周转,未将工资支付杨立东,并向杨立东出具5000元借条一张,后一直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         杨立东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借条一张,证明2015年4月13日哈吉向杨立东借款5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哈吉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立东是哈吉雇佣的司机。哈吉雇佣杨立东期间,欠杨立东工资5000元未支付。2015年4月13日,哈吉将欠杨立东的工资以借款的形式给杨立东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哈吉也无法联系。以上事实有杨立东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为证,经当庭举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哈吉所欠雇佣人员杨立东工资,后转变成借款,是自愿形成的,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款关系。所以,杨立东要求哈吉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哈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哈吉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哈吉偿还原告杨立东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哈吉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哈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连成 审判员    陈彦林 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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