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蒋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龙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8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4575元、申请执行费719元。
我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被执行人蒋龙华所有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保险、工商局等财产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蒋龙华名下无房屋,无土地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不足执行、蒋龙华名下有一辆比亚迪牌小轿车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2、传统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蒋龙华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查询结果为蒋龙华名下有一套平方位于x区xx号开发区(证号:xxxxxxx)经核实该房屋于2011年12月15日已经卖给了刘锦民,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无土地登记信息,再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被执行人蒋龙华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龙华进行限制消费,已纳入限制消费,失信名单。
请求情况 因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人约谈并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龙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已执行回案款0元、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对被执行人蒋龙华享有债权54575元,当发现被执行人蒋龙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才达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