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谋锦,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户籍地绥宁县,现住武冈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哈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超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新邵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1号。 负责人:王炜。
审理经过
原告刘谋锦与被告唐超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刘谋锦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超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谋锦撤回对被告唐超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936元,减半收取4468元,由原告刘谋锦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迪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屈叶乐 代理书记员 龚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