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秀梅,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申请人:马秀兰,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陈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何春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秀梅、马秀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平、何春丽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000元并查封×××汽车一辆。申请人陈秀梅以其名下位于库尔勒X房屋[新(2019)巴州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73.47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秀梅、马秀兰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平、何春丽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勇平、何春丽名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陈秀梅名下位于库尔勒X房屋[新(2019)巴州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73.47平方米],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陈秀梅、马秀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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