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 街 14 号 27-1 、 28-1 、 29-1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00005172683XW。
法定代表人:叶宇昕,董事长。
被告:曹建敏,男,1986 年 8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湖 南 省 临 武 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明
审 判 员 李 韶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