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

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商丘足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豪烽国际鞋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县海征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豪烽国际鞋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继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继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执行人:王立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商丘足泰鞋业有限公司、睢县海征鞋材有限公司、马继中、王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422执18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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