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负责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冉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973.6元及银行利息469元,共计9406.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浙江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紫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