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旭峰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世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善宁,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旭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旭峰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9174元及案件受理费617元,共计49791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执行。

答辩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善宁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案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0202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沈晓庆

审判员马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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