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被执行人丁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吴清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02130723。
买受人相文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秦园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610263816。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浩、吴清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委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丁浩、吴清雅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人民路116号1幢-2层162号、3幢1单元1104室房产。买受人相文超于2021年2月23日在郯城县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68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丁浩、吴清雅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人民路116号1幢-2层162号、3幢1单元1104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相文超所有。
二、买受人相文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