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辛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史欣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新华路北侧建筑公司宿舍临街东二户。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辛瑞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史欣欣、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史欣欣、河北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辛瑞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