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阮利,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X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复字第9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1)辽刑执字第349号、(2013)辽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辽07刑更6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21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阮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5月份,罪犯阮利获执行机关表扬5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载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阮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阮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31年5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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