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长寿路0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师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磊,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男,汉族,无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辉,女,汉族,无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兵,男,汉族,无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腾连,女,汉族,住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逯振超,男,汉族,住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胜,男,汉族,住。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格,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宁阳县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长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师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宁阳县。

原审被告:陈师海,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朱立荣,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张培龙,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毕和华,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秦广磊,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屈现平,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陈勇,男,汉族,住。

以上六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海,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王恩寨,男,汉族,住。

原审被告:李友振,男,汉族,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华、刘艳辉、刘兵、王腾连、逯振超、刘福胜及原审被告宁阳县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立荣、张培龙、毕和华、秦广磊、陈师海、屈现平、陈勇、王恩寨、李友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1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股东已经变更为涉案股权转让前的状态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山东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山东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兴文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朱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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