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俊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李佳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汪俊会申请执行李佳新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俊会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502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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