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俊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李佳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汪俊会申请执行李佳新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俊会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502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