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宁赤壁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199号众城国际1楼。法定代表人:李四臻。

被执行人:余运祥,女性,1967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执行人:卢明华,男性,1962年08月25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宁赤壁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运祥、卢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余运祥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运祥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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