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樊世民,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绪,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小盘村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王家聪,总经理。
审理经过
樊世民与柳太明、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樊世民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8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世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8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权利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樊世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