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

负责人谷晶,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安东,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晓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晓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82812.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434元已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 琦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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