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88年02月01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被执行人:赵某,男,1988年12月29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某与赵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婚姻家庭、继承银行存款27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翰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纪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