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清,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执行人石宏富,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住贵州省黎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秀清与被执行人石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剑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9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费1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宏富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石宏富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和措施: 一、本案依法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2021年2月24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2560.4元、5月20日查询到有银行存款3057.77元,并已依法冻结。此外,被执行人石宏富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冻结的财产共5618.17元,已于2021年6月30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秀清。 二、本院采取线下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石宏富在黎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其户籍所在地黎平县己登村委会调查,石宏富长期在外极少回村居住,在该村除有一栋与其三兄弟共有的三间两层木房、石宏富单独所有的一栋三间两层砖房外,暂无其他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石宏富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有能力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情形,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四、经被执行人石宏富向本院提供债权,说明了案外人杨文印尚欠有他债务约27000元(原修建新寨村至乌作溪大桥,杨文印出具的劳务费欠条)。经调查核实该工程为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剑河分公司承建,由案外人龙胜金及杨文印负责施工。经向杨文印核实,其表示所欠石宏富劳务费欠款27000元属实,目前该工程正在完善各项材料,待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拨付工程款。本院已作出(2021)黔2629执14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石宏富的债权,但目前未能拨付。 五、经与申请执行人王秀清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上述执行情况和措施,申请执行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共计5618.17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尚欠13881.83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29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院在网络平台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王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