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苏兴恒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焦园乡二马厂行政村二马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DLQ974X。
法定代表人:闫孝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明县起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焦园乡二马厂行政村二马厂村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R6CYRX1。
法定代表人:高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冉,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苏兴恒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起源商砼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山东苏兴恒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东明县起源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苏兴恒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苏兴恒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东明县起源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山东苏兴恒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