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满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 经营者:张书臣,男,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张书臣,男,汉族,住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波与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海塑钢门窗厂、张书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执33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顾立英 审判员  李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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