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佳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张玉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李小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宋天顺,南,****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佳佳、张玉勤、李小帅、宋天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勤在车辆管理机构登记有思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玉勤所有的思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现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