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春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49。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刚,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德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3031800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玖,广东固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春枚与被告许德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春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刚和被告许德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春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每月10号前向原告支付儿子许铮亮抚养费5000元,从2021年7月起付至2029年3月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许春枚是被告许德二的前妻,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须每个月支付儿子许铮亮抚养费5000元,在每个月10号前支付给原告。由于孩子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现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的5000元,从2021年7月起付至2029年3月止。
被告辩称
被告许德二辩称,被告家住农村无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还抚养与原告所生的两个婚生子女,生活困难。原告诉求的抚养费高于法律规定,约定违法,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请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因被告本人无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受疫情、国内经济影响与他人承包鱼塘搞养殖,年年亏本,还要抚养两个子女,靠向他人借债和亲戚朋友支助过日子,生活极其困难,原告请求5000元的抚养费太高,请求法院调整。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关于婚生子的每月抚养费应为470.45元。原告诉求高于法定抚养费近10.628倍,明显违法,且被告本人及家人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被告无固定收入,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标准》,被告作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18818元,其每月收入为1568.17元。应付抚养费为470.45元(1568.17元×30%)。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许春枚与被告许德二于2002年期间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出生育大儿子许栩皓,于****年**月**日出生育女儿许嫣;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4日在麻章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出生育小儿子许铮亮。二、2019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同日,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大儿子许栩皓,女儿许嫣由甲方(被告)抚养,小儿子许铮亮由乙方(原告)抚养,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抚养费伍仟元(5000元,每月的十号前付清)抚养费交满十年为期限,无需乙方付抚养费,双方可随时探望孩子,但要预先通知对方。之后,被告按时支付抚养费至2021年6月;但自2021年7月开始拒付抚养费给原告。三、原告在庭审自述:其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参加工作,主要在家照顾三个孩子和操持家务,家庭日常开支经济来源都是靠被告经营鱼坛维持。被告对上述内容亦予承认。四、被告在庭审自述:其自2021年1月始经营鱼坛养殖亏本,无能力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给原告,要求予以调整。并提交一份麻章区湖光镇调白村调白经济合作社出具《证明》予以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许德二从2019年离婚后开始,为照顾小孩,无法到城做工作,在本村无固定工作,与他人承包鱼塘搞养殖,年年亏本,靠向他人借债和亲戚朋友支助过日子,生活极其困难,特此证明。”但原告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五、根据原告提交《头上鱼坛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许德二承包经营头上鱼坛,承包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为期10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抚养费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许春枚与被告许德二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一条明确约定儿子许铮亮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给原告,抚养费交满十年为期限。该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且该案中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儿子抚养的保障以及原告离婚时经济状况有密切关联。被告不依约履行义务,属违约,应承担支付款项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自2021年7月起至2029年3月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依法合理,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德二抗辩其无固定收入,经营鱼坛年年亏本,生活主要靠借债和亲朋支助;但只提供调白村经济合作社出具一份《证明》不足以证实上述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许德二主张《离婚协议书》约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高于法律规定,该约定违法,要求予以调整。因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德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自2021年7月起至2029年3月止)给原告许春枚。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德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占伟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丽娜 书 记 员 叶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