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庆盛花边绣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R4Q87H,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 被执行人:南通耀览绣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YQ7YL9R,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郝宗海。

审理经过

南通庆盛花边绣品有限公司与南通耀览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耀览绣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南通庆盛花边绣品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00000元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4月25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至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场所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彭魁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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