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刘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吴迪、彭莉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董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刘晴与被执行人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4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因履行时间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执29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执 行 员 王 林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