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云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周银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董军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何建六,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义马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云智、周银霞诉被告董军玲、何建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胡云智、周银霞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的四倍支付利息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因被告买房子,2012年4月20日到我家借款60000元整,多次到他家要钱,以没钱的理由支走了,后来又去要,家里找不到人,听说何建六和别人打架住监狱了,给董军玲打电话不接,电话停机,不知道人在哪里,联系不上。当初借钱只留了董军玲的电话,现在听说董军玲在渑池××街住,何建六在新疆开大车,所以要钱无望,才求助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董军玲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云智、周银霞的起诉。

本案预交诉讼费6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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