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春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第九汽车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房莲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第九汽车运输公司附件厂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任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服务中心导游,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穆塔里甫·肉孜,该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春贵、房莲秀与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因(2019)新0105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投诉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六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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