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琨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花国际大厦2区515室。
法定代表人:梁鹏云。
被告:浙江国搜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A1楼1403、1405室。
法定代表人:朱琳。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琨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搜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杭州琨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渠道合作费贰万元整,并支付自缴纳日起至退还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2.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软文推广渠道合作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浙江国搜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受理之前的2021年2月10日因决议解散而注销,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已不存在。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杭州琨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