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西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94D。 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26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吴英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在淘宝网拍卖登记在王德政名下的位于铜鼓县的房产。2021年4月12日王德用(男,身份证号:3622331964××××××××)以玖拾叁万贰仟元整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王德政所有的位于铜鼓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赣铜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铜国用2002字第057号)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王德政所有的位于铜鼓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赣铜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铜国用2002字第057号)归买受人王德用所有。 三、买受人王德用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兰 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