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力,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被告:王鹏飞,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被告:陈金明,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审理经过 原告刘力与被告王鹏飞、陈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力与被告王鹏飞、陈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鹏飞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王鹏飞支付利息48000元(2016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剩余利息按月息1000元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陈金明对被告王鹏飞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被告王鹏飞因购买农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每月1000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被告陈金明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鹏飞、陈金明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原告刘力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王鹏飞向其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被告王鹏飞因购买农机向原告刘力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每月1000元,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被告陈金明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鹏飞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息为1000元,既月利率为2%,折合年利率为24%,未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鹏飞支付利息48000元(2016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陈金明作为担保人,虽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金明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本院对原告刘力要求被告陈金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力借款50000元、利息48000元,合计98000元;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陈金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金明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数额内向被告王鹏飞进行追偿。 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王鹏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