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龙
被告:李泽耀
审理经过
原告蔡龙与被告李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蔡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以逾期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自2020年10月24日起以缺少周转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十三万元。原告向被告给付款项后,被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同前,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李泽耀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4日至12月底,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至2021年2月23日,被告尚欠130000元未还,被告李泽耀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李泽耀借蔡龙130000元(拾叁万元整),2021年7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李泽耀,见证人袁某、高某,2021年2月23日”。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系由原告陈述、举证及庭审查证等认定的,均已分别收存、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泽耀向原告蔡龙借款,原告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借条予以证明,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李泽耀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李泽耀返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泽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泽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龙借款本金130000及逾期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李泽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