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法定代理人:骆某(祝某母亲),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李某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祝某与被告李某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祝某于2021年5月20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何雪红 书记员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