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余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余玉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余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余琳、余玉仙、余勇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余琳、余玉仙、余勇称,余良才于1995年3月15日因扒窃,被自贡市劳教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3年,后余良才下落不明。2018年1月18日,经三申请人申请,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判决宣告余良才死亡。现余良才从新疆回到自贡市家中,三申请人作为余良才的兄弟姊妹,因余良才已回归家庭,故特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宣告余良才死亡的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川0304民特3号民事判决:宣告余良才死亡。2021年4月5日,被宣告死亡人余良才重新出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现申请人余良才已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0304民特3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