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谌贻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申请人:谢登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谌贻秧诉被申请人谢登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谌贻秧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网络查控并查封被申请人谢登丰名下银行存款和被申请人谢登丰使用的微信账号资金77814.1元,并提交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出具的单号为022xxxxxxxxxxxxx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抄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谌贻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谢登丰的银行存款和微信账号内的资金共计77814.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798.14元,由申请人谌贻秧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