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402-1室。

法定代表人:吴挺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胜。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图公司)与被上诉人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品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瑜,被上诉人迷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品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图片权利人。2.上诉人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本案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通知且已主动履行下架义务,上诉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和具体证据支持,金额明显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迷南公司辩称:原审裁判正确,判决金额合理,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迷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品图公司赔偿迷南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迷南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6年6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科技的技术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等。ICP备案登记显示:网站名称为“熊猫办公”(www.tukuppt.com)的主办单位为迷南公司。

2019年3月25日,迷南公司(甲方)与张珏(乙方)签订《版权归属协议》,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所指派工作任务创作作品,乙方仅享有作品署名权,甲方享有乙方所创作的上述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

沪作登字-2019-F-XXXX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创意清凉游泳女孩矢量元素”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作者为张珏,著作权人为迷南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涉案作品于2019年4月23日上传至原告的“熊猫办公”网站。

2019年8月15日,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2019)沪闸证经字第12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千图网上发布了一副美术作品,标题为“创意清凉游泳女孩矢量元素”,下方有“成为精选VIP即可享受免费海量下载(低至每天0.18元。)”,作品右边有“版权所有:千图网已获取作者授权,有权就作品进行销售”字样。经比对,涉案网站中使用的作品与迷南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一致。

品图公司提供了用户上传流程——《特邀设计师签约认证》电子合同模板载明,乙方(用户)为设计师,甲方(品图公司)委托乙方创作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素材、模板等),作品自通过审核之日起著作权归属甲方。乙方通过甲方指定主题类通道提交(原特邀设计师上传通道)或非指定主题类通道提交,甲方即享有ID项下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双方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不影响甲方已取得的作品版权。甲方对乙方创作完成的所有作品,自完成之日起独立享有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的、排他的除著作权人身权外的全部知识产权,并有权以甲方自身名义对作品独立维权和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上传至第三方网站,也不可提供他人用于任何用途。乙方在上传时出现的“上传声明”显示:“您使用千图网服务上传、发布或传输内容即代表了您有权且同意在世界范围内,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予千图网对该内容的存储、使用、发布等权利;……对您的上传、发布的内容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向计算机中断、移动通讯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通讯设备如手机和只能平板电脑等)、手持数字影音播放设备、电视接收设备等提供信息的下载、数据传输及其相关的宣传和推广等服务的权利”。乙方同意前述声明后则进入“上传作品”阶段。上传中显示的“常见审核无法通过原因:1.抄袭他人作品,导致侵权;2.所用字体、元素未标注来源……”

2019年5月20日,品图公司(甲方)与薛婉欣(乙方)签订的《VRF协议》载明:原创会员上传至千图网的作品仅由千图网有权进行独家有偿网络销售且千图网享有独家全部版权,原创会员仅享有署名权。原创会员授权千图网享有上传作品的除署名权之外的全部完整版权,……,原创会员不可再将上传作品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及本人自行使用,原创会员仅享有署名权。原创会员同意,根据业务需要千图网有权决定作品的交易金额、促销及推广方式。涉案网站的被诉侵权作品系薛婉欣上传。

另查明,品图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3年1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ICP备案登记显示:网站名称为“千图网”(www.58pic.com)的主办单位为品图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能够体现创作者的自主选择、判断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所规制的美术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迷南公司提供的《版权归属协议》及《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迷南公司系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品图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系用户上传,其未参与创作、上传及下载,亦未就相关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且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因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就该行为适用避风港规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品图公司对用户上传至涉案网站的作品即拥有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能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一审法院认为,品图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性使用,系直接侵权,其应就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品图公司提出的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品图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使用了迷南公司的涉案作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迷南公司鉴于涉案作品已删除,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迷南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品图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对于迷南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其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确实做了保全证据公证,考虑到涉案公证书亦包含了其他案外内容,故一审法院结合公证的工作量、公证费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确定。

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品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迷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00元;2.驳回迷南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当图公司提交了千图网作品上传流程截图、千图网《VRF》协议、给被诉侵权作品签约设计师的发函记录及内容、被诉侵权作品签约设计师的后台信息作为证据,拟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被上诉人迷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发函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设计师的选择,委托创作的设计主题、数量等均具有一定选择标准,签约设计师本质上属于上诉人兼职员工,上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千图网作品上传流程截图、千图网《VRF》协议、被诉侵权作品签约设计师的后台信息均已在一审作为证据提交或已作为事实查明,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也未涉及到未认定事实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交的发函记录及内容未附有发出记录,无法确认该函件是否实际发出,其证明的内容也与二审双方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品图公司陈述被诉侵权图片是由其签约设计师提供,其与签约设计师之间采取根据下载数量分成和单作品一次性付费两种方式,如出现侵权情形,其将要求设计师承担相应责任并与签约设计师解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迷南公司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2.品图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如果侵权成立,一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迷南公司提交的《版权归属协议》、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除的相应著作权。品图公司虽对迷南公司是否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提出质疑,却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迷南公司为涉案作品权利人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品图公司的庭审自述,被诉侵权图片并非由普通不知名的网络用户上传,而是由其签约设计师提供,该提供行为可视为由品图公司直接提供被诉侵权图片,其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其将被诉侵权图片在于自营的网站上进行传播,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三,鉴于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迷南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以及品图公司所获利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所考虑因素已较为全面,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品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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